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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首例!违法毁林造房 当事人被判刑处罚金外还要赔偿240余万

时间:2019-06-11 17:11:57

  8月22日上午,宝安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据了解,这是深圳市首例环境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今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颁布实施后,宝安法院首次采用七人合议庭公开审理的案件。该案由宝安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文权担任审判长,与另外两名法官及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整个庭审全程庭审直播,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麦某培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了解,2004年12月,被告人麦某培租赁了光明田寮社区集体所属的南环路以西大头岗山脚下共111.31亩的土地,用于修建工业厂房。从2005年9月开始,麦某培在未办理任何合法的林地征占或林地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对该地块的荔枝林(林地总面积为24039.19平方米)进行砍伐,修建厂房、道路和铁皮房等建筑,并堆放建筑垃圾,造成林地用途、性质发生改变,原有植被被房屋、碎石、道路、建筑等覆盖掩埋,原有适宜植物生长的土壤层不复存在,涉案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即使通过人工恢复,短期内亦无法恢复至原貌。案发后,涉案林地上修建的建筑物现已全部拆除,涉案林地已全部返还。

  立案后,宝安检察院以被告人麦某培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宝安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麦某培赔偿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现场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2182573元,并支付生态环境损失赔偿调查、鉴定评估费用人民币280000元。

  8月22日,宝安法院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麦某培主动缴纳了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的赔偿款人民币2462573元,并当庭认罪、悔罪。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麦某培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

  结合被告麦某培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缴纳全部赔偿款项,且涉案林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均已拆除等情况,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判决被告人麦某培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万元;被告人麦某培赔偿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现场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2182573元、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及鉴定评估费用人民币280000元。公开宣判后,被告人麦某培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宝安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审理、宣判、执行均一气呵成,涉案的赔偿款均已履行到位,使环境、生态、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得到补偿。通过本案,希望能提醒公众自觉遵守法律、唤醒公众爱护自然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的公益之心。

  法律相关知识: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中,书证的主要形式有:发包方的招标文件、承包方的投标书、承包方、发包方订立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工程量签证单、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设计变更的联系单、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工程预决算书等。

  2、物证:是指以其形状、质量、规格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中,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已施工完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工地施工的机械设备等。比如在对工程量的争议纠纷中,已完成的形象工程即为物证。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中,视听资料的主要表现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有关工程方面的往来电话录音、往来电子邮件、对施工现场的录影录像资料等。

  4、证人证言:是指知晓案件事实的当事人的陈述。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证人证言主要是知晓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等事实的人员,所作的陈述。比如,工程监理人员对于施工方延误工期事实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尤其是作为诉讼请求根据或反驳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就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而言,即为发包方、承包方在法庭上对争议案件事实及反驳事实的陈诉。

  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结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主要表现形式有:工程质量鉴定结论、工程款的决算结论等。

  7、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查验、测量、拍照后制作的笔录,通过勘查、检验等方法形成的证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主要表现为应承包方或发包方的申请,法院的审判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工程量、工程形象进度、停工、窝工、施工场地不具备施工条件等事实,进行证据保全而成的证据材料。